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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还有必要设见义勇为奖

发布时间:2020-07-13 12:21:29 阅读: 来源:蒸发器厂家

前几天,郑州市一名女市民在东城区如意湖失足落水,当地一个叫做“郑州市水上义务搜救队”的公益团体赶到现场施救,却遭到了巡防队员的阻拦,巡防队员让他们必须出示“打捞许可证”。后来,因为得不到及时救援,落水者不幸溺亡。

一件本来普普通通的溺水事件,因为在救援时遭到阻止,再一次引发人们对见义勇为这一事件的思考。很多人表示困惑,莫非以后,在抓小偷的时候,还要有“反扒许可证”?在遇见过马路的老人时,还要有“搀扶许可证”……如果因此而让我们在施行正义时设置一层藩篱,那所谓的“见义勇为”岂不是成了一个虚无缥缈的梦?

同时,我又回想到四年前,关于见义勇为话题的一个经典案例——彭宇案。2006年11月20日,南京的一位老太太徐寿兰赶乘公交车时摔倒在地,一位叫彭宇的小伙子将其搀起并送往医院。后来,老太太说是彭宇撞着了她,而彭宇认为自己做好事反遭诬陷。真相扑朔迷离。2007年7月份,这起原本简单的民事案件经媒体报道后,迅速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同年9月5日,法院按“推理分析”方法作出彭宇赔偿4万多元的判决后,舆论更是一片哗然。网友们几乎一边倒支持彭宇,对判决表示不满。该案最终通过法院调解结案,双方和解后撤诉。彭宇案触动了舆论的道德神经,也引发了彭宇恐惧症——“八成网友选择不再做好人”,“谁还敢再做好人,我不再搀扶跌倒者,我不再见义勇为”的言论甚嚣尘上。

对于“见义勇为”的奖励,有很多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各地都有“见义勇为基金会”。就在今年的4月份,北京在举办首个开放日活动时,又特别把“见义勇为奖”提到台面。政府规定,今后被评为“见义勇为荣誉好市民”称号的人员,其奖励金将有望从1万元增加到5万元,牺牲人员将从现行的20万元增加为30万元,加上各区县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奖励,牺牲人员最高可获得45万元奖金。

可是,尽管政府的奖励机制不断完善,却无法从根本上刺激见义勇为这一行为本身,最重要的是,是否“见义勇为”它的认定方面仍有那么多的不确定性,而且,种种案例表明,见义勇为者“往往没有好下场”。

说到底,“见义勇为”已经悄悄变味了,它不再是一个道德的问题,而成为了一个法律问题,用法律来取代道德,折射出我们的社会底线在不断降低。而且,它的一系列适得其反的社会影响力给我们提出了这样的拷问:是否还有必要设“见义勇为奖”?设置这个奖项,到底是社会的进步,还是社会的退步?

首先,“见义勇为”,核心突出的是个“义”字,这无庸置疑。孔子曾经说过:“见义不为,无勇也。”《孟子•告子上》里也曾说过:“生,我所欲也;义,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可见,这个“义”,作为中华民族的一项传统美德,几千年来就已经潜移默化,古人视其比生命还重要。甚至,《管子·牧民》里,“四维不张(四维即礼、义、廉、耻),国家乃亡”,更是把“义”的倡导与否,提升到国家存亡的的高度。

管子的话一点都不夸张,有《世说新语》为例。荀巨伯到远方探望生病的朋友,正好遇上胡人来攻城。友人对巨伯说:“我是快死的人了,你赶快走吧!”荀巨伯说:“我远道而来探望你,你却要我离开;败坏道义来求生,难道是我荀巨伯所能做得出来的吗?”贼兵来了,问荀巨伯道:“大军一到,全城的人都逃走了,你是什么人,竟敢独自停留在这里?”荀巨伯回答说:“友人有病,不忍心抛下他,宁愿用我的性命来换取朋友的生命!”贼兵听了,惭愧地说道:“我们这些不讲道义的人,竟然攻入这个讲究道义的国家!”于是调整个军队回去了,全城因而得以保全。

笔者说了这么多,无非就是让读者知道,“义”乃中华民族源远流长文化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身为炎黄子孙,我们应该为之自豪才对。可现在,这一美德不仅即将沦丧,还演化成另一层含义:“吃饱了撑不过”或者“狗拿耗子多管闲事”!更为可悲的是,这一所谓的“狗拿耗子”,竟然沦落到要靠法律的规范和政府的倡导才能“苟延残喘”。

中国孩子从小接受的就是理论教育,我们的老师一遍又一遍教导我们:见到不正义行为要敢于打抱不平,捡到钱包要拾金不昧,遇到坏人坏事要勇于作斗争,等等等等。这似乎昭示着,我们的传统美德不仅没有丢,你看,而且还从娃娃抓起!可它所起到的结果是什么样,相信是中国人都很清楚,似乎是,也只有我们的小学生才是最有正义感的人了,而那些成人们,却都成了哑巴,成了瞎子。这不能不说是我们教育制度的悲哀,或者说是民众的集体麻木。

作为“义”发源地的泱泱大国,那些见义勇为的行为本来就应该俯拾即是才对,可为什么要用法律条文来加以肯定?更为可笑的是,好像也只有中国,才把“见义勇为”这一行为堂而皇之地用金钱来衡量。在国外,挪威、瑞典等国,法律明文规定,任何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在“他认识到他人处于危难境地”的情况下,都有营救危难的法律义务。《法国刑法典》第223—7条有个“怠于给予救助罪”的规定,任何人故意不采取或故意不唤起能够抗击危及人们安全之灾难的措施,且该措施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的,处2年监禁和20万法郎罚金。在德国、西班牙等国,也都有“见死不救罪”这项罪名。由此可见,当外国人都把“见义勇为”作为一项公民应尽的义务来积极恪守的时候,“见义勇为”在我国却千呼万唤不出来。

那么,“见义勇为奖”到底该不该设呢?依笔者之见,不该设。那么是否也应该效仿国外,把其列为一项义务呢?笔者认为,也不必,因为我们是文明的国家,文明的国家就应该有文明人的样板,文明人的国度是不应该允许这样“不义”事情发生的。

那,现在问题就来了,如果不对“见义勇为”加以奖励,是否会打消公众的热情呢?同时,如果“见义不为”不是犯罪的话,人们是否都会选择袖手旁观呢?其实,真正富有正义感的人,首先在施行正义的同时,并不是奔着利益去的,而正义感丧失的人,别说给他三万五万,即使给他三五十万,他也未必敢作为。再者,因利益而生的正义都是伪正义,长此以往未必不会导致以利养患,加速道德的溃败。

中国有句古话叫“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殊不知,其勇夫乃匹夫也,乃亡命徒也。孟子亦曾说道:“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把“义”和“利”相提并论,乃是把“君子”和“小人”混淆,把二者放在同一个层面上,难道不是民主社会的闭塞,人类文明的倒退?今天,有了一个“见义勇为奖”,明天会不会有一个“拾金不昧奖”?后天,会不会有一个“诚实守信奖”?大后天,会不会每一个偶然发生的美德,都有一个对号入座的奖励?

当代中国是一个法治的国家,但法治的前提,必须是德治,而“法治”只能是社会治理的底线。当“德治”健全了,所有的美德才不会是一个口号,“见义勇为”、“拾金不昧”、“诚实守信”等才不会成为一件新闻或者稀罕事。

所以当代中国,在公民道德已经出现严重危机的情况下,更应该从德治抓起,否则,一味地完善法律法规,只能是亡羊补牢,只能是治标不治本。

我希望有一天,在正义的社会主义天空下,我走在大街上,看到一位摔倒的老太太(当然此时已不存在撞倒人后逃逸或者连捅八刀等怪象),我毫不犹豫地把她扶到医院时,政府会因此而奖励我五万块钱。那时,我会高兴地接受这笔意外之财,并以之为豪。(文:李立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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